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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德正党支部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7/1 18:11:19 阅读:3271

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工作业务,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中共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6人的,设立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支委会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局机关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以35人组成。一般应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设工、青、妇、保卫、保密委员。

  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一名副书记。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支委会应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的工作、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是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党联系群众的基本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基本任务是:

  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㈣培养、教育入党枳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㈤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㈥配合行政负责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㈦认真听取所内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董事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及董事会负责人反映;协助董事会解决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㈧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㈨协助做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党小组长的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㈡组织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决议。

  ㈢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㈣搞好支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委员的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㈡加强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㈢负责“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等。

  ㈣负责党的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负责抓好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

  ㈠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㈢及时反馈上级党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

  ㈣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了解掌握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及时向组织反映,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党员违纪案件。

  ㈡负责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㈢向支部和上级组织汇报受理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㈣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教育帮助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

  ㈤负责支部贯彻执行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㈠按照支部部署,组织党员学习和过好组织生活。

  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支部的决议。

  ㈢了解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㈣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党建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党支部应根据据上级党委下达目标责任和《党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制定年度党支部工作目标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办法,健全完善制约、监督激励机制,并建立考评小组,由支委和党小组长组成。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全面考核。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和向上级党委书面汇报目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

  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支部的重要决议,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每月工作情况通报;

  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措施和支部工作计划,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党小组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党课每季至少安排一课,党课可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⑴要建立季度分析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的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热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⑵要建立每季一次向行政负责人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制度,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⑶要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至少要与一般党员、群众谈心一次以上,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认识问题。领导干部要关心党员、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每年帮助党员、群众办一件以上实事、好事;

        ⑷要建立电教制度,每年播放电教片2片以上;

        ⑸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支委会要经常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动向,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每月反馈信息至少要一条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党内监督制度

  ㈠支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⑴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⑵能否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

工作;

         ⑶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决议、决定;

         ⑷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⑸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⑹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战线,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推荐、任用干部;

         ⑺能否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制度办事;

         ⑻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㈡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⑴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向党员公布。

         (2)党支部要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参加民主生活会,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进行整改;将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反映出的问题,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

          ⑶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党支部要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和上级党组织反馈;并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协助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⑷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⑸对本支部党员违纪案件,认真调查核实,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中组部规定,每年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基本方法是:

    ㈠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

          ㈡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总结;

          ㈢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㈣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将每个党员的主要缺点转告本人,并监督其改正;

         ㈤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其主要程序是;

    ㈠对入党积极分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培养联系人;

    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过一至二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㈢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工委或党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

    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政审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㈤二十八周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㈥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基础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㈦支部大会通过后,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㈧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早请,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㈨将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讨论、表决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有外出党员的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加强教育,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通报外出党员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二十五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㈠一个党员要成为一面旗帜。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觉悟要高于群众,工作要勤于群众,业务要精于群众,吃苦要先于群众,奉献要多于群众。  
    
㈡党员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他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引导他们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㈢党员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思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㈣党支部不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广大群众对党员、干部,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㈤坚持公开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干部提拔预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保证广大群众对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工作,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㈠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应经常地利用党团组织生活时间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材料,认真讨论,提高对党的认识,使广大党外群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政治素质高,结构、分布合理的积极分子队伍。
  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常性的集中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②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③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党风、党纪教育;等等。通过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㈢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⑴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本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信仰共产主义,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在本单位学习、业务水平等方面起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⑵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二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派一定的工作、定期谈话等方式进行培养教育。
  ⑶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须经培养人或团总支推荐,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并报上级党组备案。

⑷培养人每三个月应与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谈一次话,肯定他们在思想、工作、学习上的成长进步,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
  ⑸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书面汇报一次。汇报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进步,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⑹认真落实两级培养教育制度;一是党支部以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宣传党的主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主要内容,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宣传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程序等问题,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二是党组每半年应有2~3次的时间集中采取上党课、看电教片、听录音等方式,以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进行培养教育。
  ⑺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经考察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⑻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入党动机端正;在听取培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㈣组织发展
  ⑴党支部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⑵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主要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单位的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通过政治审查后,形成综合材料由党组织签定意见和加盖公章。
  ⑶发展对象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在政审中发现问题未弄清楚以前;未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群众意见较大,情况未弄清楚以前;没有经过入党前党委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不能发展入党。
  ⑷发展新党员,应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书面整洁。报送的材料有:①入党志愿书 ;②入党申请书;③政治审查综合材料;④发展对象考察表;⑤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⑥思想汇报;⑦学习结业证。
  ⑸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⑹支部大会在讨论发展党员时,应充分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支部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员定期学习制度

㈠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当前形势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发挥“三会一课”的作用,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保证,每月20-25日为学习时间,学习时要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
   
㈡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认真参加学习,并结合实际,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㈢支部学习要有重点,学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方法要灵活生动、多样,要经常结合工作开展心得交流,要充分发挥电视教育作用。
   
㈣支部对每次学习情况,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要做到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有事不能参加学习者,需提前向支部书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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